造影|冠脉造影刚开始患者突发脑出血,法官“霸气”推翻鉴定意见拉高赔偿比例( 二 )


6.根据患者发病情况,其Hunt&Hess临床分级为V级,脑CT影像Fisher分级为Ⅳ级,临床预后极差 。患者发病后,医方当即停止操作,抢救患者生命,维持呼吸及循环稳定,给予的治疗措施无不当 。患者发病后,病情进展迅猛,出现深度昏迷、双瞳孔散大、无自主呼吸等,脑疝症状明显,且需升压药维持血压,提示当时尚不具备进一步检査明确出血原因的条件 。患者最终死亡主要与其自身脑蛛网膜下腔出血发病急骤、症状严重、预后差有关,即使积极、及时诊治,亦难以完全避免 。
7.本例医方系心血管病专科医院,针对脑血管疾病的救治条件及经验不足 。患者病情突变后,医方组织抢救患者生命,并多次建议患者家属转院进一步治疗,但结合医患双方在该方面的争议,提示医方在履行转诊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时,书面告知欠充分,存在不足 。
综上,医方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上述过失,不除外与患者最终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但患者最终死亡主要与其自身脑蛛网膜下腔出血发病急骤、症状严重、预后差有关,临床即使积极、及时诊治,亦难以完全避免 。建议医方过失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轻微责任 。
患方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提出的焦点问题及鉴定人的答复意见,概述如下:
患方问:《中国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指南2016》规定,预防出血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对所有患者PCI术前均应评估出血风险 。本案例病历材料中,没有对患者进行评估的内容,鉴定报告中也没有提到这个因素,请问为何没有考虑这个因素 。
鉴定人答复:医方术前进行了血常规、生化、凝血功能检查,未见明显异常,这些就是对患者的出血风险进行的评估的检查,《中国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指南》(2016)里有针对出血风险进行评估,称crusade的评分系统,评分系统里边包括有几个预测的因子,其中包括血常规规中红血球容积比、肌酐清除率、患者的心率、性别、既往血管系统疾病史、糖尿病、收缩压等 。依据评分系统,对患者进行评分,患者不属于高风险患者 。
患方问:患者存在高龄高血压等危险因素,依照《中国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指南》(2016),患者属于高风险患者,应使用风险较小的抗凝剂 。如比伐芦定、磺达肝葵钠等 。本案病历《冠状动脉造影报告单》记载使用肝素25毫克,IA动脉给药,证实医方违反了医疗规范,没有使用风险较小的抗凝药物、肝素导致患者脑部出血可能性是肝素使用说明书明确记载的 。请问,鉴定报告中没有论述这个因素与患者脑出血及死亡的因果关系,理由是什么?所谓的评分记录在哪?
鉴定人答复:患者的年龄和高血压在评分系统里是一个参考因素,评分系统里是综合考虑患者的血常规、年龄、性别、血压等各个因素,最后根据这个系统评分,患者不是一个高风险患者,所以医院用药就没有问题 。虽然患者属于极高危的高血压患者,还是可以使用肝素穿刺 。只要医院进行了相应的检查,就可视为进行了相应的评定 。相应的替代性药物如比伐芦定,还有磺达肝葵钠等,本案中用上述抗凝药物风险较小一点 。本案的抗凝药物肝素就在穿刺的时候注射到了体内 。术中记录的是:于右桡动脉穿刺进鞘管,于造影导丝引导下进造影管,未能至肱动脉,换泥鳅导丝,进入肱动脉,导管未能进入肱动脉,患者诉剧烈头痛,术毕 。关于鉴定中有无考虑到,患者特殊的体质,特殊的病情,是否考虑到肝素抗凝药物的用药选择的合理性问题,是否对患者的出血性风险进行了这个充分的考量的问题,鉴定人认为医院它在术前进行了这些检查,有对应的评分系统,根据这个出血评分系统,然后可以计算出来对应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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