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什么科目 资产损失清单扣除的有哪些,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一、什么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下列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非货币性资产所造成的损失;(二)企业存货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以及正常报废和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而正常死亡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和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不能准确确定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可以采用专项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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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非货币性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种存货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后,正常报废和清理造成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而正常死亡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和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发生的损失 。(6)企业不能准确确定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可以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
【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什么科目 资产损失清单扣除的有哪些,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三、哪些资产损失用清单申报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出售、转让或者以公允价格出售非货币性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存货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以及正常报废和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而正常死亡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和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所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不能准确确定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可以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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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所得税 资产损失 专项申报有哪些? 要明细 。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非货币性资产造成的损失;(二)企业存货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以及正常报废和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而正常死亡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和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发生的损失 。扩展资料: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范围大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 (一)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合资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其他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捐赠和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和其他有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其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他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 。参考:企业所得税-百度百科
五、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含应收票据、各种垫款和企业间交易)、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货币性资产 。什么是资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号(财税〔2009〕57号)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盘亏、毁损、报废、固定资产和存货被盗、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那么,什么情况下企业的资产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呢?怎么扣?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哪些注意事项?亏损发生的确认和抵扣年度按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实际发
生资产损失方可进行确认 。什么是实际发生?如果是实物资产,发生损失时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容易确认,而对货币性资产和投资损失的确认却有一定难度 。25号公告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对此做了详细规定,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具有职业判断能力 。确认损失前,先要熟悉这一章的规定内容,只有满足条件,才可以进行账务处理 。因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条件的损失为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这就说明,确认损失的基本条件一是实际发生,二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对那些潜在的、无法确认的损失没必要确认,也不应当确认损失 。假如企业发生了实际资产损失,当年未进行确认扣除,也可以在以后年度通过专项申报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为5年,特殊情况下,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如果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满足25号公告第三章规定条件时,在损失发生的年度进行申报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与以前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相比,这项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但取消了税务机关的层层审批,还在申报期限上给予了充分的准备时间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申报前,对资产损失的类型要进行区分,即根据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清单申报,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清单申报只有以下5项:(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除此之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要按25号公告第三章的规定要件对号入座,缺一不可 。如果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注意事项25号公告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权,也不再划分金额的大小,只是需要纳税人自行判定,属于实际资产损失时采取清单申报,法定资产损失采取专项申报,并且都是在汇算清缴期一并申报 。25号公告改变了永久性损失和数额较大需要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的要求,纳税人只需要在申报时提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涉及清单申报时,要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25号公告对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有特殊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损失时应仔细阅读相应条款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 。25号公告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提出要求,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 。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 。
六、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发生的损失 。以上五种类型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法律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二条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三条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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