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房|血的教训!巡视病房绝不能摆样子

【病房|血的教训!巡视病房绝不能摆样子】让法律更懂医疗让医疗更懂法律
导语:各级护理人员对病人的巡视有各自的责任和模式,充分认识和及时有效的巡视,是保证病人安全,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病人需要和病情需要的基本护理活动!
近日,一起医疗纠纷判决结果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北京一法院终审判处当班护士杨某犯医疗事故罪,但因医院已与家属达成协议,向其做出50万元赔偿,杨某也被医院开除,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
事情经过
1999年,24岁的罗某因精神受到刺激被送往某精神专科医院治疗 。被诊断为“急性精神病症”,医嘱为精神科特护,也就是需防其冲动、需要巡视 。
住院当晚,因罗某拒绝服药打针,护士用保护带将其绑在床上 。被绑的罗某后又吵又闹,医师就给其注射了10mg安定 。次日早晨6点10分,罗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
经查,罗某的死是被同室39岁的精神病人唐某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 。而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 。
医院出具的特护记录显示,杨某的前一班护士对罗某都有详细且明确的护理记录,但从当晚1点半杨某接班以后,就没有任何关于对罗某的护理记录,杨某一晚上都没有对罗某进行过巡查,也没有按规定护理 。
2006年,北京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两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将此事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检察机关认定,虽然罗某的死亡是由另一位精神病人造成,但医院也存在管理不当和严重失职,需承担次要责任 。而杨某身为当晚值班副班护士,事发时代表医院承担巡视、护理职责,其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是医院没有履行好保护患者安全职责的表现之一,与该死亡结果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涉嫌医疗事故罪,但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但患者家属却不这样认为,反复向法院上诉,认为对杨某的处罚过轻,要求给予其刑事处罚 。(转载自网络)
此案终审判决最终维持原判,笔者为事件中的护士松一口气 。但是,此次事件反映出的护士巡视问题不容忽视!
护士巡视病房是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发现、处理病人病情的有效方式 。临床上,要求按照护理级别巡视病人,早期的标准是一级护理15-30分钟巡视一次,二级护理1-2小时巡视一次,三级护理每3-4小时巡视一次 。近几年,规定一级护理可每小时巡视一次 。笔者认为,患者的巡视时间应依据其病情、治疗情况和生活自理情况,由责任护士评估决定 。责任护士是最了解患者病情的人,应有计划地安排对自己负责患者的巡视工作,同时,不应机械按照规定时间巡视,应把巡视工作融入正常的治疗护理工作中,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灵活进行巡视 。
笔者对《唤醒护理》书中的一个事例记忆犹新 。一位突发心脏病的患者住在一个六人间的病房里 。当日,一名护士给病房中一名患者打针输液,完事后并没有马上离开,而是习惯性地问了一下其他人有没有不舒服的感觉 。当时其他人都用不同方式回答说没事,只有一名病人侧卧不动,没有任何反应 。该护士立刻绕到病人面前,发现他口唇颜色灰白,眼神萎靡不振,一摸脉搏,非常微弱 。她忽然想起这名患者有心脏病史,于是立即为其输上氧气,帮助病人平卧,同时用呼叫器让另外一名护士汇报科主任 。赶到现场的科主任,迅速找来同楼层的心脏内科医生 。
就在科主任去找心脏内科医生的同时,护士搬来心电图检查设备 。心脏内科医生查心电图,显示患者的ST 段下降两个格,诊断为严重的心肌缺血 。医生立即为病人口服和静脉输入硝酸甘油 。用药后病人很快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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