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件|北京通过新法,任何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二 )


报告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报告渠道畅通 , 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 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 经调查核实的 ,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 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
条例还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有关公职人员应急工作中的违法线索 , 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应急工作中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种行政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的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 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
可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 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程序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 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 并对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适时调整 。
这些措施包括 , 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 , 调用储备物资 , 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同时 , 应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 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停工、停业、停课 , 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 , 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明确风险区域划定标准 , 确定区域风险等级 , 分区分级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的防控措施;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 , 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 解除应急措施 , 恢复社会正常秩序;返还征用的财产 , 并对被征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补偿 。
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被追究刑责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 , 一些行为 , 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这些行为包括 , 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 , 造成严重影响的;阻碍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集中观察等措施的;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撕扯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 ,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 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 等等 。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的是公职人员 , 公安机关应当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同时 , 因人为原因造成水污染引发病原传播和传染病事件发生的 , 依照有关水污染防治、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 , 哄抬应急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 , 囤积居奇 , 或者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防疫、防护用品作虚假宣传等行为 ,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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