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法故意伤害罪条文是什么


成都刑法故意伤害罪条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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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刑法故意伤害罪条文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要构成故意伤害罪 , 应当将受到伤害的伤情作伤情鉴定,经过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以上,才会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
二、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成都刑法故意伤害罪条文是什么】(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
都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了,说明犯罪嫌疑人是很有可能会被判刑的,可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是受害者已经是轻伤,因此,报案之后公安机关应该尽快组织伤情司法鉴定,故意伤害案件当中的司法鉴定不是等伤情稳定以后才要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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