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二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 , 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最高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司法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推荐阅读
- 预防妇科病需遵循5个原则
- 企业信贷公帐未扣款算逾期吗怎么办 企业信贷公帐未扣款算逾期吗
- 绷脸是什么意思 绷脸的意思
- 采纳是什么意思 词语采纳是什么意思
- 有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相关司法规定包括哪些重要内容
- 信贷逾期怎么算收益,怎么规定的?
- 不定方程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不定方程
- 男性保健 尿道结石要分清类型
- 利好!赣州公积金政策有变!事关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