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家庭农场在土地流转集中上的困境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解决家庭农场在土地流转集中中的困境)
目前,实现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的主要途径是土地流转,但通过土地流转集中的大规模土地是否适合家庭农场的生存和发展还有待思考 。适宜性可以通过一些关键指标来衡量,如地块的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持续时间、土地使用成本、权利的明晰度和规模大小 。
要解决家庭农场在土地集中各阶段遇到的瓶颈和障碍,应从明晰农地产权、创新农地权利流转模式、构建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民利益共同体等几个方面入手,达到降低家庭农场交易成本和土地使用成本、缩短交易时间、延长农民流转农地权利期限等综合效果 。
衡量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集中效果的关键指标
1土地集中的数量和质量
农场土地的规模有两种可能:一是集中成一整块,二是多块并存 。将所有土地集中到一块,有利于大规模机械化作业,统一规划农田基础设施,精细化管理土地,是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最佳目标 。如果地块数量多,地块间距长,那么地块的分散会使家庭农场面临类似于传统小农户的土地碎片化问题,严重影响生产种植的安排、作物的看护和管理等 。为了顾及不相连的地块,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劳动时间和机械空转弯的损失,对生产效率影响很大 。
同时,土地根据土壤肥力等因素分为很多等级,会影响土地的产量 。因此,家庭农场经营者会努力流转更多区位条件好、连片集中的土地,并以此作为创建家庭农场的前提和基础 。
2土地集中的速度和持续时间
农场要求把分散的小块土地集中起来,形成更大的耕地 。从宏观上讲,土地集中的过程要与当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相匹配,要保证分配给家庭农场的土地集中率不能快于城镇化发展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率,否则必然会因片面追求流转规模而产生大量失地农民,进而侵害部分普通农民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
从微观上看,土地集中的过程必然会遇到作为农地权利需求者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和作为农地权利供给者的农民之间围绕农地权利市场交易条款的激烈利益博弈 。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家庭农场实际成立及正常经营时间顺延 。同时,家庭农场需要的土地不仅要集中在地块上,还要保证租赁期限合适,相对稳定 。否则,不仅不利于家庭农场经营者在耕地整治和肥力提升方面的长期投入,还会使家庭农场因土地权属不稳定、失去土地而面临倒闭的风险 。
3集中使用土地的成本
家庭集中的地块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自有土地 。二是土地通过市场流转交易 。其中,自有土地可由家庭农场经营者长期无偿使用 。但自有土地数量有限,地块分散,家庭农场集中的大面积地块,如果不能恰好落入自有土地范围,无疑会增加家庭农场经营的地块数量 。
农场经营者希望以较低的价格收购土地,否则在粮价、员工成本、生产资料成本固定的情况下,过高的土地流转价格无疑会“吞噬”利润 。当农民以违约相威胁时,家庭农场经营者只有两种选择:收回土地和提高租金 。因此,土地流转价格的科学合理界定深刻影响着家庭农场能够集中的土地规模和经营利润 。
4土地集中的权利明晰化
有些国家的家庭农场是在土地私有制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其土地是通过继承和交易购买的,拥有完整的权利:所有权 。中国的家庭农场是从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发展而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家庭农场经营者之间存在着独特的三方土地产权关系 。
农地适度规模集中主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来实现 。双方“交易”的不是土地所有权,而只是土地经营权 。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所有权,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给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满后自动归农民所有 。因此,家庭农场经营者集中的大面积土地,只是通过与分散的农户缔结“契约”,实现了许多相邻地块在实物形态上的暂时合并,农地权利仍然以“三权分立”的形式在多个权利主体间高度分割 。
5土地集中的交易成本
当家庭承包经营通过扩大土地规模转变为家庭农场经营时,土地交易成本也会相应增加,包括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 。中国的家庭农场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生产组织 。家庭成员的利益和目标是同质的,监督和决策的成本相对较低 。而集中的地块,则是通过市场交易,从许多其他农民手中获得分散零碎的土地而实现的 。
农场需要的土地规模越大,面对的农户就越分散,搜索、信息、议价等交易成本也会上升 。农场规模土地是基于许多土地转让合同的“契约合并” 。在合同期限内,其他农民有权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赎回自己的土地,这将导致违约成本 。如果交易成本过高,会直接影响开办家庭农场的前期投入和最终决策 。
6土地集中的规模
农地规模越大是否会带来规模经济,目前仍有争议 。过去30年在中国广泛发展的规模适度、‘小而精’的真正家庭农场,才是中国农业正确的发展道路” 。家庭农场比分散的传统小农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更有效率 。但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要“适度”,存在一个最优值 。如果低于或超过这个土地规模,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就达不到最优值 。
农地权利自由流转下家庭农场土地集中流转的困境
早期干预阶段遇到的问题
1.土地集中很难 。
家庭农场需要的土地如果要集中连片,就需要与土地区域内的所有农户达成协议,这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社会地位、网络资源以及在村里的谈判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否则,就必须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或者村委会的权威 。同时,受土地使用成本的制约,家庭农场经营者为了节约成本,可能会选择一些偏远或劣质的土地,放弃集中连片的土地 。
2遭遇“钉子户”
一些农民可能不愿意将他们的土地转让出去,原因如下:(1)他们觉得农地转让的交易价格低;(2)想敲竹杠超出合理价格范围的土地出让收入;(3)嫉妒家庭农场经营者规模经营的高额利润;(4)农民喜欢种田;(5)与家庭农场经营者(包括近亲属)有矛盾纠纷的 。如果遇到这样的“钉子户”,地块的集中就会受阻 。
3农民有选择地流转土地
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中,兼顾了“好与坏、肥与瘦相匹配”和“协调农距”两个原则 。农民愿意流转的土地大多是土壤肥力低、地理位置偏、管理不便的土地 。然而,农民选择性流转出去的土地并不能满足家庭农场经营者对土地的实际需求 。
4 .农民土地流转期限短 。
由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农民“爱惜土地”意识淡薄,很多农民长期不愿意出租自己的土地 。此外,当农民拥有“手中的土地权利”时,短期合同更有利于农民在合同到期后根据市场和价格灵活调整租金 。因此,家庭农场经营者和农民之间1-3年和3-5年的短期土地流转合同很常见 。
正常运行阶段遇到的问题
1 .农民单方面提高土地流转价格
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户在一定期限内就土地流转价格达成协议后,由于土地的自然升值、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规模化经营带来的高额利润的羡慕、外来农户流入租赁土地、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引发的市场竞争等原因,,一些农民会以“毁约退地”来威胁提高土地流转价格,也会因为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重要性而选择“坐地起价” 。如果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了恶意抬高的价格,会引起其他农民“跟风”,进而整体抬高土地使用成本;如果不接受这个价格,家庭农场集中连片土地的理想状态就被打破了 。
2农民不续约 。
农场经营者和许多农民通过谈判达成的土地流转期限的长度是不同的,因此一些签署短期合同的农民在土地流转期限到期后可能不会续约 。
【破解家庭农场在土地流转集中上的困境 家庭农场】3农地权利不清,征地补偿款难以分配 。
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利用农地抵押贷款融资等情况,涉及权利主体多,权利类型多样 。因此,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被征收时,会面临复杂的补偿收益分配问题 。在调查中,当被问及集中的大片土地被征用的情况时,大多数家庭农场经营者认为青苗、树木、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属于他们,而很少考虑合同到期前土地经营权丧失的补偿 。同时,向家庭农场贷款的金融机构享有的土地补偿优先受偿权应如何体现在征地补偿中,体现多少份额,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
或者退出破产阶段时遇到的问题 。
当家庭农场经营者退出时,如果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刚好到期,那么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将土地退还给农户,并支付所欠土地费用 。否则,家庭农场经营者也涉嫌土地违约,面临高额违约金 。因此,如何处理索赔引起的利益冲突是极其关键的 。
同时,为了保证家庭农场经营者征收的土地即使撤销或破产后仍能继续使用,最好的策略是将土地整体转让或转租给其他农户 。但是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的农地权利是否应该成为被转让资产的一部分?如何衡量价值?农场受让人的选择范围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农场受让方是否延续原土地使用合同至期满,或者与农户签订新的土地合同,约定土地流转方式、土地使用费、支付方式、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等事项 。如何计算家庭农场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的年租金?家庭农场土地整体出租的时候?如何处理原家庭农场经营者(出租人)、现家庭农场经营者(承租人)与转出土地的农民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提前考虑,整体解决的关键问题 。
家庭农场经营者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的,应当成立专门的清算组织,负责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家庭农场的土地权利、机器设备、债权债务进行彻底清算 。那么,家庭农场的债务应该以什么顺序和方式偿还,债务偿还后剩余财产应该如何分配?这是家庭农场破产要妥善处理的问题 。
对策和建议
(1)明确界定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和“三权分置”交织政策下的农地权利关系,降低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的交易成本 。
如果交易成本大于零,明晰的产权可以有效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而我国土地产权结构模糊,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政策在起点、过渡方式、土地承包期、土地权利回应状态、配套利益协调机制五个方面模糊不清 。
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内容和作用仍然不明确 。农村土地“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和“三权分置”两项政策的交织,使得未来农村土地权利结构更加混乱,这也无形中增加了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市场交易集中土地的交易成本 。家庭农场的发展要有稳定清晰的产权和大规模集中的土地制度 。因此,未来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权利的关系,明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内在关系和权力,明确不同类型的土地流转(租赁、转包、互换、入股、转让)、土地退出、土地抵押等农地权利处置行为和土地继承对农地权利初始分配格局的影响 。
同时,结合农地产权制度、内部个体权利的构成和归属,科学测算个体农地权利价值,消除个体权利之间的价值交叉,明确界定不同权利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家庭农场经营者、金融机构等)享有的权利种类和价值 。)在家庭农场土地上,有利于家庭农场土地被征收时补偿收入的分配,退出、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避免利益纠纷和冲突 。
(2)创新家庭农场土地流转集中路径,降低土地集中难度,实现土地集中成片 。
一般家庭农场都是先收购众多农户流转的分散零碎的承包地,然后合并地块,整合权利 。家庭农场的多块地和“钉子户”并存,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策略 。一是地方政府出让地块,用行政强制力解决钉子户不愿意出让土地的问题 。第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通过提高土地流转价格来减少或完全避免“钉子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民享有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这意味着它可以自主转让,并在此过程中抵制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
因此,第一种策略涉嫌行政违法 。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采取调整土地流转价格的策略来追求土地集中规模和经营利润的预期目标 。然而,土地转让价格的调整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家庭农场类型、总收入、生产成本、政府补贴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
应创新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户之间的农地权利交易模式,突破农户参与农地权利市场化交易的空分散性与家庭农场所需土地的空一致性之间的瓶颈和障碍 。
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在农地权利市场化交易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 。集体经济组织先将土地集中起来再流转给家庭农场经营者使用,或者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股份合作制 。土地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个人,农民的土地权利不再与某个区域、特定地点的实体地块挂钩 。只有按土地股份的多少,才能每年获得有保障的收益和相应的分红 。然后,集体经济组织将股份化后的土地分割成几块适度规模的地块,流转给家庭农场经营者使用 。
当然,家庭农场要追求完整地块的理想效果,但也不能完全排斥多块地并存 。杜等人认为,家庭农场应结合当地的资源禀赋,单块土地的面积不应少于一定的亩数 。这里只强调土地的“单件”,但家庭农场土地必须是一整块 。
同时,现实中家庭农场多块土地并存的现象相当普遍 。对于少数“钉子户”,家庭农户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与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私下达成合同,引导他们互换土地,使土地集中连片 。但在调解不可行的情况下,家庭农场可以暂时停止追求土地的一体化集中连片经营,转而以“钉子户”地块为分界线划分农场生产经营区域,先维持小规模的集中成片经营状态 。
(3)构建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户之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家庭农场集中土地在经营期内的长期可持续性 。
关于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户之间土地流转的权利期限,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 。杜等人认为土地流转期限一般不应少于10年,而等人认为土地使用期限不应少于家庭农场的投资回收期 。借鉴欧美国家的发展经验,赋予家庭农场经营者“永久”的土地权利,当然是政策制定者和家庭农场经营者追求的目标 。
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土地流转交易收取的土地权利要稳定 。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框架下,如果土地流转期短于回收期,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前期投入就无法收回 。这就需要通过土地出让价格的动态调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比如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长短,约定不同数额的基本租金和某一年后调整后的增长比例或增长额 。农场经营者和农民都应该签订合同,以法律形式保证流通的有效合理发展 。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既能鼓励农民签订长期土地流转合同,又能让农民不轻易中途违约,真正实现“利益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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