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公租房买卖政策-宿迁公租房管理办法

【宿迁公租房买卖政策-宿迁公租房管理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

宿迁公租房买卖政策-宿迁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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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政策-宿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宿迁市公共租赁住房买卖政策
根据《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如需续租,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享有原承租房屋的优先权 。
(一)承租人可选择在租赁期满五年后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
(二)公共租赁住房销售价格以综合成本为基础,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区按规定支付租金 。
(4)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和抵押,不允许租赁、转让、赠与等市场交易 。抵押价值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值的70% 。
购买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主城区其他房屋,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抵押处置的,政府将予以回购 。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
宿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 。经市政府批准,我们现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本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公寓规模、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严格的监督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财政、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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