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亏点计算公式 混合销售中如何算盈亏均衡点,盈亏平衡价格怎么计算

一、混合销售成本和算如何分开记账
如果混合销售行为是增值税纳税行为,比如企业自己生产销售货物,货物自己运输 。你可以按部门组织生产、销售、运输,在会计上按部门归集成本费用,这样就可以达到分别记账的目的,但是不管采取什么方法,都可以做到分别记账 。会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不含运费结合运费的产品价格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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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合销售行为中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如何计算
税法上对于混合销售,按照“主营业务”确定征税,只选择一个税种:混合销售50%以上为营业税的,按照营业税税率征收,销售额计入营业额 。反之,如果混合销售占增值税比重超过50%,则按增值税税率征收,营业额也计入增值额 。企业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比例,达到选择低税负纳税人的目的 。
三、混合销售中的营业税涉税收入怎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个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商品的,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该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的行为有两个标准: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为一;第二,行为必须同时涉及服务和商品;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热、气;服务业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业、电信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等 。属于“营改增”范畴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同时存在 。如果一个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销售商品,则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相反,如果一个销售行为中不存在涉及服务和商品销售的行为,则该行为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因此,混合销售行为在一个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商品又涉及服务 。某企业不仅从事钢结构的生产和销售,还提供安装工程等施工服务 。判断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为一,二是该行为必须同时涉及服务和商品 。比如这个企业向A公司销售钢结构,向B公司提供安装服务,这是一种兼营,因为这两种业务不属于同一销售行为 。如果该企业将自产的钢结构销售给C公司,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则属于混合销售业务 。二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税务总局层面的政策规定根据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混合销售的征税原则是: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如何理解和认定“主要从事商品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有什么具体的认定标准吗?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基本是以纳税人年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营业额的总数为依据,年销售货物超过50%,销售服务营业额低于50% 。2.地税局执行口径关于混合销售的界定和地税局税务处理政策的执行口径,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是以内蒙古和四川为代表,与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基本一致:(1)内蒙古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问题3的解答》第11项:“XI 。关于混合销售的定义问题 。如果一个销售行为既涉及劳务又涉及货物,则为混合销售,如何计税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销售行为必须是一个行为,这是区别于兼营行为的标志 。(二)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盈亏点计算公式 混合销售中如何算盈亏均衡点,盈亏平衡价格怎么计算】(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发布的《增税改革十大热点问题(5月6日)》,其中第十条为:“10 。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商品的,属于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次,如果政策执行口径与税务总局、内蒙古、四川略有不同,也以河北、湖北国税为代表:(1)湖北省国税局发布的《营改增实施口径》第一部分第一项:“1 。混合销售的定义 。如果一种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商品,那么这种销售行为就是混合销售 。对于混合销售,确定如何
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中第十五项:“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中第二十八项:“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这两地国税局的执行口径又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3、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税务处理的分析根据以上总局政策规定和地方税局的政策执行口径,对于一家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生产企业或钢结构销售企业(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分析一下其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1)如果其注册地在四川省或者内蒙古,销售钢结构并提供安装的混合销售业务发生在四川省或者内蒙古,按照混合销售的政策规定,只能选择按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建筑服务其中一种来进行税务处理并开具发票 。企业一年当中的销售钢结构收入比重超过50%的,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一年当中销售钢结构的收入比重未超过50%的,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如果其注册地在河北省或者湖北省,其销售钢结构并提供安装的混合销售业务发生在河北省或者湖北省,其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钢结构价款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价款,同时在账务上分开核算的,则可以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和提供建筑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分别开具发票 。(3)如果其注册地在河北省或者湖北省,其销售钢结构并提供安装的混合销售业务发生在四川省或者内蒙古,假设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钢结构价款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价款,同时在账务上分开核算,那么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在该企业一年当中销售钢结构的收入比重未超过50%的情况下,按照四川省和内蒙古的执行口径,该企业应该按照建筑服务,合同价款全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税款,而按照河北省和湖北省的执行口径,该企业应该只就合同中建筑服务的金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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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举一个实际公司的例子企业分立是一个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去,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 。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 。总之,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 。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企业存续,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 。企业分立的动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都是企业分立的动因,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动因 。[案例1]假设甲制药厂除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的销售业务外,并经营其他药品,该制药厂拟将避孕药品和用具这一免税产品抽出,单独设立乙制药厂 。分立前 。甲制药厂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适用税率33%) 。应纳所得税额:12×33%=3.96(万元)分立后,如果暂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甲、乙两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仍为12万元,其中甲企业9.5万元,乙企业2.5万元,则:甲企业适用税率为27%:应纳所得税额=9.5×27%=2.565(万元)乙企业适用税率为18%:应纳所得税额=2.5×18%=0.45(万元)甲、乙两企业税负合计为3.015万元(2.565十0.45),较分立前节减税款9450元 。可见,企业分立中税务筹划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扩展资料:税务处理政策分析(一)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与工商处理难以协调财税[2009]5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不改原本的实质经营活动,在被分立股东仍取得分立股权情况下 。总的来说就是企业分家但股东不分家,则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相反,如果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的话则适合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对于弥补亏损承继的问题国家相关财税文件规定了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则是对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亏损弥补,而企业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则进行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承继问题企业还有没有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存续企业可以按照存续企业前的所得额与分立后存续企业的资产的比例进行计算 。但没有明确资产的计量及口径 。(四)非股权支付部分的相关事项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有明确规定,而对于非股权部分的相关规定为: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乘以非股权支付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结果 。但其实文件中存在着疑问:公式中的资产为哪种口径净资产;计算非股权支付中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后,计算计税基础时,怎样进行分配调整?是否要把负债计入其中?这些都不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五、装饰装修工程如何计税综合税率 = (3%+3%×7%【城市建设税】+3%×3%【教育费附加】+3%×2%【地方教育附加】)/[1-(3%+3%×7%【城市建设税】+3%×3%【教育费附加】+3%×2%【地方教育附加】)] =(市区3.48% 城镇 3.41% 农村 3.28%) 。其中营业额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收取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 当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时 , 亦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 。但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 , 其营业额中不包括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 。扩展资料:( 一 ) 营业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营业额的3%。计算公式为 : 营业税=营业额×3% 。( 二 )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 = 应纳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 , 按营业税的 7% 征收 ; 所在地为县镇的 ,按营业税的 5% 征收 ; 所在地为农村的 , 按营业税的 1% 征收 。( 三 ) 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税额为营业税的 3%。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 = 应纳营业税额×3%( 四 )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额为营业税的 2%。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 = 应纳营业税额×2%如果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综合计税系数为3.48% 。如果纳税人所在地为县镇的,综合计税系数为3.41% 。如果纳税人所在地为农村的,综合计税系数为3.28%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安装工程税金
六、混合销售行为中,增值税的计算,这两句不是矛盾吗注意 前提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合计增收增值税 。这样的描述随着营改增会逐步灭失,ps营业税2015年底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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