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

一、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以及土地使用税何时缴纳
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 , 每年缴纳一次 , 纳税期限为每年10月 。应纳房产税数额较大 , 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 ,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 可以在每年的5月和10月分两次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 , 一次性缴纳 。纳税期限为每年10月 。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较大 , 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 ,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 可以在每年的5月和10月分两次缴纳 。纳税人在每年10月31日前未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 , 补缴税款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 即11月1日后加收滞纳金 。扩展资料: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固定税率征收 , 即采取一定数量的差别税 , 按大中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每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1 。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从1.2元到24元;3.小城市从0.9元到18元;4.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的标准划分 , 以公安部门登记的非农业正式户口数量为依据 。人口超过50万的是大城市;人口在20-50万之间的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的都是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 , 在规定的税率范围内 , 确定本辖区的适用税率 。在经济落后地区 , 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最低税额的30% 。在经济发达地区 , 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 , 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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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
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按年计算 , 分期缴纳(按季或半年)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 按照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所有的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拨款的单位占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风景名胜区占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六)经批准开垦、复垦的土地和改造后的废弃土地 , 从使用月份起 , 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用地 。
三、土地使用税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法律分析:新征用的土地 , 按以下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被征用的耕地 ,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 , 征收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 新征用的土地 , 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 , 在批准征用满一年后缴纳土地使用税;(二)从批准征用非耕地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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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规定
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司局如下:被征用的耕地 ,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 , 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税法规定的实际用地面积和单位税额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应税土地实际占用面积乘以适用单位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的情况 , 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范围内 , 确定本辖区适用的税率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 将当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 ,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率范围内 , 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 ,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经济落后地区的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 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
五、土地税怎么征收
土地税征收的具体政策如下:1 .土地使用税征收方式: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 , 应先向税务机关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 , 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 。信息登记后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申报时要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2.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 , 分期缴纳 ,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3.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小城市、县城、镇0.9元至18元 , 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 改善生态环境 , 促进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 , 保护耕地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自然资源 。
 , 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 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 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 , 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六、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起始时间怎么算?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 , 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 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 。征用的耕地 ,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 ,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 , 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 ,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 , 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 , 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 , 在实际操作中 , 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起止期限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定合同之日)起 , 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为准)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 , 直至将所有房产出售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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