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有哪些 哪些情况可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免缴情形

一、纳税人应该缴纳环保税,有哪些情形可以免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况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含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 。

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有哪些 哪些情况可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免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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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环境保护法暂予免征环境税的规定由什么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 。其中,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也就是说,环保税不会对普通居民征收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的环境税条例,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是环境税的纳税人,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承担纳税义务 。由于环境税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环境税的征收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 。首先在一些大城市进行试点,然后用几年时间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最后通过税收政策和制度完善环境税的征管 。
三、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应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附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并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 。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间接排放到水体中,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失去原有使用价值或者虽未失去使用价值但已废弃或者抛弃的固态、半固态、气态的物品和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质,包括煤矸石、尾矿等 。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法律依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第十二条下列情况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含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免税,应当由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延伸:以下情况不予支付或豁免:1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关于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规定;2.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3.排放农业生产(不含规模化养殖)(暂免征收)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有排污口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四、《环保税法》即将实施,哪些企业需要缴纳环保税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主要采集范围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这一类包括大部分制造业和部分污染严重的加工行业,涉及企业超过500万家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工厂涉及: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酿造、纺织、制革、发酵、电镀、印染、造纸、食品加工、化工、制药等污染行业 。铅原料厂、钢厂、冶炼厂、化工厂等 。
排污严重的企业以及烤漆厂、轮胎厂、车架厂、电池厂、塑件厂等配套企业都将面临税收负担 。谁是纳税人?1、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即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为纳税人)2、不需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3、可免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①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③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④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⑤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六、2018环保法的规定有哪些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有哪些 哪些情况可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免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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