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税前应扣除的项目有哪些,准予扣除项目有哪些

一、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税前扣除主要包括: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费用 ,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教育费附加;(2)增值税为税外 , 不纳入计税范围 , 不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已扣除 , 它们不会作为销售税单独扣除 。提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不超过以下计算限额的 , 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5%(含本数 , 下同)计算限额;寿险公司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限额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双方及其员工、代理人、代表)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额的5%计算 。数据拓展企业在补换发票等外部凭证过程中 , 因对方营业执照依法被注销或注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发票等外部凭证的 ,  其费用经以下资料核实费用真实性后 , 可在税前扣除:(1)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等外部凭证的原因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和机构注销(2)有关经营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三)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四)货物运输证明;(5)货物出入库的内部单据;(六)企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来源: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税前应扣除的项目有哪些,准予扣除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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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都包括什么?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如下:1 。个税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2.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 在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应当在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 , 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的最高缴存比例为12% , 超出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4.年金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 , 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 , 为在本单位工作或就业的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 。计入个人账户时 , 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 不超过本人工资计税基数4%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 暂从当期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商业健康保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号文件(财税〔2017〕39号)的规定 ,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 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 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为职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所支付的费用 , 应当单独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 , 视同个人购买 , 按照上述限额扣除 。4.公益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 个人通过我国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和贫困地区捐赠 。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捐赠 ,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延伸信息:2018年10月1日起 , 个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月5000元 。新个税法规定 ,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 。根据新个税法 , 本次修改后 , 个税部分税率进一步优化调整 , 3%、10%、20%三个低税率扩大 , 25%税率降低 , 30%、35%、45%三个较高税率不变 。多项费用可免税 。今后在计算个税时 , 除基本扣除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 , 还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 。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税前扣除_百度百科
三、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有哪些?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其他产品销售税及附加 。此外还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延伸材料 。企业发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1 。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 按照发生费用的60%扣除 ,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2.广告费
分结转扣除(3)销售(营业)收入15%3、职工薪酬(1)发放对象应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2)汇算清缴结束前已实际支付(3)列入工资薪金制度 , 固定与工资资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4、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 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5、教育经费(1)一般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 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技术先进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 超过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 准予扣除 。综上所述 , 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的项目很多 , 包括工资薪酬、招待费、教育经费等 。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包括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种税费 。在财务人员统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时候 , 要剔除掉这些支出 , 这样算出来的所得税才是正确的 , 否则就会发生产生税费多缴的情况 。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税前应扣除的项目有哪些,准予扣除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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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 哪些项目能税前扣除?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项目可以做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 ,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 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 , 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 ,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 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 , 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 , 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 , 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有扣缴义务人的 , 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 不办理汇算清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五、税前的扣除项目包括?(1)利息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 ,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 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 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 。计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 , 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 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 。按现行税收规定 , 纳税人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 , 具体扣除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 , 在限额内确定 , 并报财政部备案 。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 , 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纳税人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 , 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 , 则不得扣除 。国家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以及国家财政状况 , 对计税工资进行适时调整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纳税人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分别为2%、14%、2.5%) , 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纳税人超过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 则不得扣除 。纳税人发放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 , 按其实际发放数计提三项经费 。(4)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 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 , 允许扣除 。超过3%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业务招待费 , 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税法规定 ,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 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 , 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 , 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 , 但不足5000万元的 , 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但不足1亿元的 , 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 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部分 , 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人的1‰ 。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 其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 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 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 ,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财产 。运输保险费 , 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 , 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 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 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 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 。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 。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 , 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 ,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 准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净损失 , 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 , 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 ,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 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 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 ,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 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 ,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 。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 , 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 , 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 , 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 ,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 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
六、哪些条项目可以税前扣除可税前扣除的项目三险一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 符合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 , 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 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 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 , 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益性捐赠 。个人公益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 可以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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