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税务机关税收执法权的是 税收执法权有哪些,税务机关税收执法权有哪些

一、税收执法权包括哪些环节?
包括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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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所的执法权有哪些
税务所的执法权是:行政处罚权是对税收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税务机关行使执法权有哪些限制
1.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分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出口退税权、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四种 。1.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处罚 。由于罚款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活动,也可以作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因此,它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 。因此,使用这种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和形式 。2.没收非法所得 。没收非法所得是剥夺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权的一种刑罚 。具体有两种情况:(1)没收相对人非法取得的财物 。就性质而言,这些财产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产虽为相对人所有,但因用于违法活动而被没收 。3.停止出口退税的权利就是停止出口退税的权利 。它是税务机关对存在骗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其出口退税权利的一种处罚形式 。4.税务行政许可的撤销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同时撤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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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机关有哪些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和手段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下列税务检查权:1 。审计账目的权利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帐簿、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 。这项权力对于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或者扣缴义务,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查帐权时,一般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具清单,并在3个月内全部交回;在特殊情况下,经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但必须在三十日内交还 。规定新税务机关可以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税收征管 。2.现场检查权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存放货物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业务情况 。税务机关通过现场检查,可以检查账簿、凭证等资料反映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表外业务,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等 。因此,现场检查是审计检查的继续和补充 。需要注意的是,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住所共用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较为常见),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对该处所的检查权(此处该处所为住所),应请司法机关协助调查 。3.指示提供信息的权利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赋予税务机关这一权力,有助于避免因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而导致税务检查受阻的情况 。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必须与纳税或者扣缴税款有关;收到这些材料后,要列一个清单,及时归还 。4.询问权 。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往往要根据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或根据收集到的举报材料,进行询问和请愿,以进一步核实执行情况,这有利于全面、客观地处理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但询问的内容必须是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不能问无关的问题 。5.核实文件的权利 。是指税务机关在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货物、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文件、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温度-湿度指数(TemperatureHumidityIndex)
指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存款账户是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金运动的重要资料,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也是对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和扣缴的重要前提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权、冻结支付权、扣缴税款权,是税务机关的三项重要且有密切联系的执法权 。除了税收征管法第54条集中规定的六种税务检查权外,税收征管法还在第5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税务检查中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在第58条规定了税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享有取证权 。
五、税收执法权的核心权利这个是犯法的违法的,这是不可以这样事的,没法办法 。
六、当前利用税收执法权进行职务犯罪有哪些内容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窝案串案突出、税收执法重点环节发案多、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等特点,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 。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 。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案、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案、河南许昌市国税局原局长姜国仕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二)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 。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行使权利环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发售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圳福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暴露的职务犯罪问题都是触目惊心的 。(三)“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逐步显现 。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 。如有的税收管理员不认真遵守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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