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用我的商标怎么办 商标怎么才不能被别人使用,商标被别人盗用了怎么办

一、如何才能合法使用别人的商标
1.通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被许可人在指定的地理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 。同时,商标注册人保留在区域内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授予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是我们在加盟商业品牌代理商时最熟悉的方式 。商标注册人可以选择更多的被许可人授权商标以获取利润 。2.独占许可也很容易理解 。商标注册人只能选择一家被许可人进行授权,被许可人有权排除第三方的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是平行的,排他性许可只能排除第三方在该区域使用该商标 。如发生商标侵权,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注册人未提起诉讼或者怠于提起诉讼时,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3.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区域内,仅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一人使用,商标注册人本人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相当于“准商标所有人” 。当商标被侵权时,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只有当许可合同中的时间到期时,商标注册人才能再次使用该商标 。4.商标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方应对被许可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原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许可情况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 。未经备案,不得对善意第三方使用商标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商标被别人使用怎么办
如果认定商标侵权,商标所有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解决问题:1 。与对方协商 。商标所有人可以先与侵权人协商,如果通过协商可以解决问题,可以冷静解决 。2.收集证据 。尽量收集足够的对方侵权的证据 。如果未经许可在某一产品上使用该商标,那么该产品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找有关部门处理时,可以是商标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对方商标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向人民法院起诉 。就像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样,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由商标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复杂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人的证据或者举报,在查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调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的合同、发票、账簿等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生商标权属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程序 。
三、商标被人使用了该怎么办
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措施: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案件时,发现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商标侵权两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注明供货者 。
四、商标注册期间被他人使用该怎么办?
基本上,除了警告别无他法
根据法律规定,别人的注册商标不能用吗?如何正当、诚信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中国企业的实践
难免会遇到这类令人头痛的问题,而实际上我国的有关法规对正当善意使用已经作了相应的规定 。就是说,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该用的时候可以用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虽然没有对商标权限制的明文规定,但是在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规定 。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五十四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上述有关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叙述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和在先使用权等四种不同的方式:1、叙述性使用为向公众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字号、缩略语)、地址、商品来源地名称、地理标志,以及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均属商标的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 。当然,这种使用不能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 。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正当善意使用”不违法之前,法律实践中,很多情况下,都将上述使用方式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如1999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一个判决,认定被告全兴俱乐部和南京运动器具厂在设计、宣传、生产、销售的全兴肖像球、签字球等足球和篮球上带有“全兴”、“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等字样,构成对原告天津全兴厂(在运动球类商品上)注册商标“全兴”、“全兴及图”的侵权 。幸运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后,依法进行了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全兴俱乐部的“全兴”字号来源于四川成都全兴酒厂的“全兴”老字号 。为宣传和标识自己,作为商事主体的全兴俱乐部在其队徽、队服、纪念册、信封、信笺以及与其业务相关的产品如运动球类上标识和使用自己的知名字号,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商号权和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是相互平等独立的,无强弱之分 。因此,一审中的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今天,用“商标正当善意使用制度”来衡量,两被告的行为,显然属于正当合理使用自己“企业名称”和“企业字号”的行为 。2、说明性使用为了向公众介绍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某一特定情况,比如产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时,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属于说明性使用 。当然,为了避免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使用者,通常需在该商标前加上“主要成份”、“基本功能”、“使用方法”“执行标准”等说明性词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就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双歧天宝口服液”产品包装上使用“三珠菌+中草药”等说明性文字是否构成对“三珠”注册商标的侵权问题做出批复: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其“双歧天宝口服液”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三珠菌+中草药”等文字,既不是商标,又不是商品名称,而是对该商品成份进行说明的文字 。因此,不构成侵犯“三珠”及图形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3、指示性使用为了使一般公众了解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诸如需要“用来标指商品或服务用途,特别是作为零配件所必需”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但这种使用必须符合工商业的诚实惯例 。在使用他人商标指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时,如何才能避免误导公众,做到诚实善意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解决一些地方的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店铺的招牌上使用某些中外汽车的注册商标的问题,在1995年就曾下文指出: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为了说明本店经营汽车零部件品种及提供服务的范围,应直接使用叙述性文字,如“本店销售某某汽车零部件”、“本店维修某某汽车”等字样,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标部分,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或者单独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标 。否则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的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 。4、在先使用权在他人商标核准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于该商标注册后,在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依法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注册商标的这种在先使用权与专利的“先用权”具有相同的含义 。从严格意义上说,在先使用权不属于商标的正当善意使用,而是对商标权的另类限制措施 。因为上述前三类正当善意使用方式中,虽然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但这些所谓的“使用”,均是“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使用者本人并无使用相应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的主观意图,而且对这些“商标”的使用,在实践中根本不足以标识商品来源,消费者也不会基于该文字和图形而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而“在先使用”,则是完完全全的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在先使用权”,仅限于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部分服务商标,而不包括商品商标和大部分服务商标 。
【别人用我的商标怎么办 商标怎么才不能被别人使用,商标被别人盗用了怎么办】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