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为什么要预缴个税 外出经营预缴哪些税,外出施工企业预缴税金

一、开外经证怎么预缴税款有哪些
【外出经营为什么要预缴个税 外出经营预缴哪些税,外出施工企业预缴税金】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金的计算: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扣除分包货款后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余额为基数,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金 。预缴税金=(总价及价外费用-分包款) (1.11%)2%,其中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扩展信息:注:符合注销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逾期(超过半年)未注销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办理注销手续 。对未在营业地足额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对外证明称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签发和注销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需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涉外经济证书参考来源:百度百科-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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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出经营开票2744117.8元,需预缴增值税多少?
按3%预缴税金:应预缴增值税=2744117.8(1 3%)3%=79925.76元;按2%预缴税金:应预缴增值税=2744117.8(1 9%)2%=50350.79元 。
三、外经证预缴税款2%是什么税
外国证书预先支付的2%的税款属于增值税预付税款 。外证是跨区域施工的税务凭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按照下列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从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预征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发放外出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你是外出经营项目部,要按文件缴纳2% 。扩大信息化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应当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金的计算(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扣除分包货款后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余额为基数,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金 。预缴税金=(总价及价外费用-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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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如何缴纳所得税
建筑企业走出去经营,包括跨地区(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和跨地区(即省、市、县) 。一、建筑业企业外出(跨地区)经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企业走出去(跨地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号,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汇算清缴、财政转移”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现场预付款是施工企业外出(跨区域)需要注意的问题 。预缴时应把握以下四点:一是施工企业只有跨地区项目部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预缴 。扣除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总机构按照“汇总清算”的原则支付余额 。缴纳方式为:按照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由总公司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少总机构所在地实际预缴的税款 。二是施工企业跨地区设立二级分公司的,二级分公司应将二级分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和二级以下分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总部和合同段)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由二级分公司向二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施工企业二级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二级以下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等 。将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预缴时,总机构应先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总额,再确定二级分支机构应缴纳的所得税 。方法:1 。按规定比例计算不同税率的地区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应按分支机构应分担的比例,在分支机构间分享企业当期应缴纳所得税的50% 。各分支机构应按月或季申报预缴应就地缴纳的所得税 。2.按照规定计算分支机构的股比 。分摊依据是:总公司根据分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员工薪酬、总资产三个因素计算各分公司所得税的分摊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除
撤销二级分支机构、重组情形外,分摊比例当年不作调整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并不是所有的二级机构都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既: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3、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6、总机构亏损或当期没有实现应所得税额 。三是建筑企业跨地区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先扣除已由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再按规定计算由二级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就其余额缴纳 。实际上,跨地区汇总清算企业有直接管理所在地项目部,又有直接管理跨地区项目部,还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是多种情况并存的预缴情况的汇总 。
五、外经证预缴税款增值税,预缴税率有哪几种情况?如果是建筑类,一般计税预交2% ,简易计税或者小规模预交3%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计算(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扩展资料: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 。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预缴
六、问各位财务关于外出经营预缴税款的问题?80万是含税价另外现在新项目增值税是9%80÷1.09×2%=应纳增值税然后以增值税为基数计算附加税印花税按80万来算的万分之三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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