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 哪些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税降费政策有哪些

一、各项所得中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第4条..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授予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四 。福利基金、养老金和救济金 。不及物动词保险赔偿 。士兵复员费 。七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退职费、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助费 。八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 。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孤寡老人及其家庭的收入;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 。请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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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况 , 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第4条..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授予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四 。福利基金、养老金和救济金 。不及物动词保险赔偿 。士兵复员费 。七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退职费、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助费 。八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 。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孤寡老人及其家庭的收入;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 。请参考 。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伤残、孤老、烈士的收入;(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
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 哪些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税降费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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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 哪些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税降费政策有哪些】四、哪些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什么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 .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士的劳动收入;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 。减税项目包括:1 。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士的收入;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 。其中 , 第一项和第二项减税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发〔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伤残、丧偶、烈士的收入 , 以劳务收入为限 , 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
哪些项目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 .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士的劳动收入;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 。减税项目包括:1 。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士的收入;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 。其中 , 第一项和第二项减税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发〔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伤残、丧偶、烈士的收入 , 以劳务收入为限 , 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报酬收入;版税收入 。其他收入不能减少个人 。
五、有哪些项目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不仅是一种分配手段 , 也是体现国家政策的重要工具 。为鼓励科学发明 , 支持社会福利、慈善事业 , 照顾部分纳税人的实际困难 , 《个人所得税法》对相关项目有减免税收的优惠规定 。(一)免税项目(一)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授予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三)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补贴和津贴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从留用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为福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和抚恤金 。(五)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六)退役士兵费
、复员费 。(7)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批准可以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级政府规定(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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