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0.2%企业所得税 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时候备案,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否每年都需要进行备案?
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项目需要每年申报吗?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 , 并在优惠起始年度备案 。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 ,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不变的 , 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享受其他优惠项目的企业应当每年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 , 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的 , 或者一项税收优惠需要分项目核算的 , 应当单独备案 。主要包括:研发费用扣除;d.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费用、收入减免项目和投资税收抵免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

预缴0.2%企业所得税 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时候备案,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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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每年都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 , 企业应在不晚于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 , 并在优惠起始年度备案 。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 ,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不变的 , 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享受其他优惠项目的企业应当每年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 , 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的 , 或者一项税收优惠需要分项目核算的 , 应当单独备案 。主要包括:研发费用扣除;d.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费用、收入减免项目和投资税收抵免 。定期减免税项目按《目录》优惠项目“政策概述”所列“定期减免税”执行 。此外 , 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十一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第38、41、42、43、46项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进行管理 。因此 , 根据上述规定 , 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项目的(财税〔2016〕49号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除外) , 应当在享受优惠的第一年进行备案 , 并不晚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履行备案手续 , 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条件无变化的 , 不再履行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项目(含财税〔2016〕49号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工业企业)的 , 应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备案手续 。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什么时候开始
预备案项目(享受优惠时年初):(1)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1)产品项目清单;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初加工工艺流程的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具体类型的说明;具体业务项目的资质认可证书 。上述、、项也可在企业申请报告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列出、描述和说明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运营税收优惠: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发票和账页复印件 。(3)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税收优惠: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所列项目要求的证明材料;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4)专用设备投资税收抵免:企业申请所得税抵免的专用设备清单列明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数量、应用领域、能效标准、发票号、金额、扣税金额等 。能证明特种设备属于《目录》所列能效标准和性能参数的特种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复印件;不能提供所列资料的 , 企业应出具专门的设备效率或性能、功能证明声明(列明能效认证依据、计算过程、计算结论) , 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来源资料(如设备铭牌延伸、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4)如有争议 , 需出具市级以上专业技术部门(如环保、质检、安监、发改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购买特种设备的发票和采购清单复印件;购买专用设备的资金来源说明;特种设备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第项和第项也可以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5)技术转让税收优惠: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 , 提供以下材料:A、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b、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三)技术转让收入的归集、分配和计算的相关信息;d.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时 , 应提供以下材料:A、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2 .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四)技术转让收入的归集、分配和计算的相关信息;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 。(6)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复印件;(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说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投资额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从业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的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颁发的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生产企业证书、软件产品注册号和软件产品注册证书
为零的年度说明;④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及其专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⑤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及汇总表 。(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①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复印件;②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①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②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证明材料;③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④企业投资额证明材料 。(10)再投资退税税后优惠:①有权部门颁发的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封装企业的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②董事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决议;③用于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说明及已纳税证明;④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 , 提供追加投资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的 , 提供投资合同或协议书、新设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⑤再投资发生时纳税人记载再投资金额的转账凭证复印件;⑥投资者委托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授权委托书 。(11)证券投资基金税优惠:①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投资份额证明件等;③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 。(12)清洁能源基金税收优惠:①项目收入上缴凭证(复印件);②涉及捐赠的应提供捐赠协议及收据(复印件);③运用基金资金购买国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④基金账户利息收入明细账、国债利息收入明细账及其按月汇总表 。(13)动漫企业税收优惠:①“动漫企业证书”及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复印件;②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文化企业税收优惠:①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a.宣传部门会同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的转制企业名单;b.转制方案批复函;c.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 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d.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e.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 , 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②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属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范围的说明 。(1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惠:①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公布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文件(复印件);②属于法定免税收入范围的证明材料如捐赠协议或合同以及符合条件的收据、政府补助文件、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会费的文件、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银行孳息证明等 。(16)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④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⑤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⑥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17)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①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②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③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④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8)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1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税收优惠: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②综合利用的资源及该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减计收入额等说明(可在申请报告中予以反映) 。(20)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税收优惠:①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②捐赠协议及符合规定的捐赠收据复印件;③符合条件的实际减免税金及附加明细 。(21)农村金融税收优惠:①符合条件的农户证明;②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证明;③单独核算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④属于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⑤单独核算的免税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22)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③另外 ,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下列资料:a.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b.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c.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2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除符合财税[2011]58号第三条规定应按审批程序报批的项目外):①《企业享受_______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②凡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 , 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后 , 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方式提供证明文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4)社会公益税收优惠:①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前年度《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书;②《企业享受—-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③收入明细资料 。事后备案项目(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即次年5月31日前):(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税收优惠:①企业购买国债的凭证复印件;②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税收优惠:①投资合同或协议书;②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③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④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⑤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暂不报送其他附列资料 。
预缴0.2%企业所得税 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时候备案,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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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应每年备案还是一次性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 , 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 。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 ,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 , 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 , 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 , 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 , 应当分别备案 。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 , 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 , 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
五、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以表代备”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 ,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 , 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因此 , 按照上述规定 , 若您公司享受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 实行”以表代备”方式 。拓展资料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 , 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 ,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中国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 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六、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是否需要备案?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 , 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在后续管理时 , 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 , 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 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其中 ,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 , 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 , 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因此 , 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完后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前 ,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
【预缴0.2%企业所得税 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时候备案,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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