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民工为9462元工钱讨要近八年未果,欠薪者为当地房企股东


↑记载当年用工情况的“证明”
2015年5月21日,朱栋梁作为证明人出具了一份《证明》,其中载明:“中转库,挖下水、排水、打路面、砌围坪 。大工每天240元,共计22天,计币5280元;小工每天160元,共计26天,计币4160元,铁丝10元,水12元,共计币玖仟肆佰陆拾贰元整(9462元) 。”朱栋梁作为证明人在《证明》上签名 。
然而从2015年干完活后,这份每人不到2000元的工钱,杨成银等人却至今未能收到 。
杨成银告诉红星新闻,他在2015年以前也经常给杨长毛做事,当时干完活基本上都能及时结算 , 但那次做完工后,杨长毛却在电话里说没有钱付工资了 。到2016年9月,杨成银个人自掏腰包,向当年干活的一位工友垫付了1600元工资 。
从这之后,杨成银每年都给杨长毛打电话、发短信追讨工资,特别是在每年春节前后 。杨成银称,杨长毛偶尔会接听 , 但是态度恶劣并以其他理由拒不付工钱 , 大部分情况是拒绝接听并将电话拉黑,换成其他号码拨打接通后,依然拒不付钱 。
【4农民工为9462元工钱讨要近八年未果,欠薪者为当地房企股东】另一名原告、当时跟着杨成银去给杨长毛做工的周生高也向红星新闻表示,杨长毛把他们几人的电话都拉黑了,而且不接陌生来电 。他自己也去找杨长毛好几次,“有一次都找到了人了,他让我等一下,随后就找不见他了 。”
在多年讨要工钱无果后,杨成银和当年一起做工的周生高、杨满堂、杨春3人,将当年雇他们做工的杨长毛和朱栋梁告上法庭 , 要求支付工钱9462元,并支付4人误工费5000元,讨薪路上交通、通讯、住宿、误餐费用5000元,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5000元 。
法院判决支付工资及利息
赔偿损失未获得支持
2022年9月30日,中方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杨成银等人向法庭提供了记载当年用工情况的《证明》 。杨长毛的诉讼代理人则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劳务工资与其具有关联性,将4个不同诉讼主体列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程序不合法,且原告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
2022年11月16日,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明》、证人证言、施工完工照片以及原告与被告的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杨成银、周生高、杨满堂、杨春有与被告杨长毛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付原告等人劳务工资9462元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
因被告朱栋梁只是作为证明人在《证明》上签名 , 并非本案劳务合同的相对方 , 且无证明被告朱栋梁与杨长毛是合伙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朱栋梁支付劳务工资946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据此,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决,杨长毛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杨成银等人9462元工资及利息 。但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应付误工费,讨薪路上交通、通讯、住宿等费用和赔偿金,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和补偿的诉求 。
被告提出上诉
法院组织调解未达成一致
出乎杨成银等4人意料的是,杨长毛收到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提出上诉 。
杨长毛认为,4位农民工仅凭自己记载的工资表和所谓证人证言等证据 , 不能证明案涉的劳务工资与他具有关联性 。同时 , 一审法院将4个不同诉讼主体列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程序不合法 , 且原告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
2023年3月20日 ,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到庭进行询问调解 。
杨成银告诉红星新闻 , 去怀化中院询问调解之前 , 杨长毛的代理人曾给他打电话并与他约见,表示想“私了”,他予以拒绝 。
询问调解当天,杨长毛本人未到场 。其代理人提出,可以先付5000元,一个月后再付4000多元 , 理由是杨长毛没钱 。杨成银等人没有同意,坚持以法院判决为准 。
一审时与杨长毛作为共同被告的朱栋梁则向红星新闻表示,2015年时找杨成银、周生高等五人干活的事情是确实存在的,九千多块钱的工资也是应该支付的 。
对此,红星新闻多次拨打杨长毛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
欠薪者为当地房企股东
当年监工称其开豪车却赖着不给钱
工商信息显示,杨长毛为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湖南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雄远公司)股东 , 持股比例达30%;同时也是中方县绿山缘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股东 。
一份雄远公司王姓工作人员与杨成银亲属3月22日的通话录音中,该工作人员表示,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钱确实是该给 。但是公司没钱,要是有钱,几千块钱早就付了 。红星新闻拨打上述王姓工作人员电话,表明采访来意后,电话随即被挂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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