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京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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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京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 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进一步健全本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 规范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准确定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具有本市户籍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以及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类别:
(一)社会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
2.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4.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 。
(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不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条件 , 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 , 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 , 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同时符合以上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
二、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条件
(一)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
社会救助对象由本市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
(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
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具体认定办法另行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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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北京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医疗救助费用作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一部分 , 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筹、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继续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要求,落实各级财政部门投入保障责任,鼓励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动态调整筹资标准,各区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足额编制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并按时上解资金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另行明确 。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
四、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 , 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 , 继续做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及时参保、应保尽保,资助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
五、强化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 ,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等困难人群,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
六、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水平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社会救助对象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可按下列政策享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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