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运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违法运用资金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

【违法运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违法运用资金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

违法运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违法运用资金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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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分析: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在司法实践中 , 对于运用资金的行为,显然是属于对不具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进行了投资或者其它使用等情况,相关情况是需要首先对违法运用资金的数额进行认定 , 并且根据其实际的违法运用后果来进行量刑,由法院进行判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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