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安牙是否属于医疗行为,牙科诊所不写病历法院会如何判决?( 二 )


第三,关于安牙是否属于医疗行为的问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牙科诊所安装假牙需要检查确定基牙并进行打磨,然后取模、灌模,给患者做临时的假牙,对打磨的牙齿进行保护,将牙齿做好后进行安装,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改善功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法院据此没有支持牙科诊所的主张 。
另外,关于“推定过错”的适用情形问题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行为实施方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己方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其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中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牙科诊所因未书写病历,导致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因力大小问题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明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推定为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 。司法实践中被“推定过错”涉及最多的情形即是病历资料的问题,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资料是最重要的证据,医疗机构一定要加强病历管理,以此规避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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